3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大多数普通观众来说,该文件中有两个地方特别值得关注。
一个是广电总局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对未成年人开设专门频道、专门时段、专门节目和青少年模式等,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内容。这对于广大家长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另一个则是明确“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这个规定对于普罗大众来说基本上可以解读为“凡是有违法行为的艺人,他们参与主创的电视节目可能就真的无法顺利播出了”。
针对广电总局的这个新文件,我们还可以多方研究并且延伸阅读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是一个征集意见的文件,大体意思是广电总局准备在全行业搞一个法律法规性的东西,现在将原始文件公示,希望大家提提意见,如果没有原则性需要调整的地方,这个文件可能就会通过相关流程转换成正式的法律法规,那时候就具有法律效力了。所以,这个文件可以用“呼之欲出”来形容。
该文件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了适用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广播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和网络纪录片等。
请注意,这里面并不包括电影,可能有人想问,那电影归谁管?
看2019年以后的电影公映许可证的新龙标落款你就知道了,电影行业目前归国家电影局管,隶属于中宣部,已经不是广电总局下属了。
同时,多说一句,2021年2月份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有一个类似的针对劣迹艺人的管理办法,不过那个文件适用的是现场表演,如相声、话剧、演唱会等表演形式,那个协会的管理办法管不到电视、网络和电影。
也就是说,广电总局制定的这个文件主要适用范围就是电视机和网络上的节目和电视剧。
由于这个文件属于征求意见稿,因此还远没有到达何时生效这个阶段,当文件正式通过变成法律法规后,才会有一个正式生效期。
2014年9月,机构调整前的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曾下发过一个被外界称为“劣迹艺人封杀令”的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笔者估计,由于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已经进行机构调整,因此很多文件的适用范围可能也需要调整,所以才有了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般来说,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肯定要大于“管理办法”,因此,对于被2014年的“劣迹艺人封杀令”封杀的一些艺人来说,他们也许会迎来新的复出希望?
问题的关键在于,广电总局怎么给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时间设定,如果继续保留之前的“管理办法”,那就需要国家电影总局一起确认该文件的适用时间。
如果电视、网络和电影分开管,那么一旦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变成正式法律法规,由于2014年的“劣迹艺人封杀令”涉及的劣迹艺人也确实违反法律法规了,因此两个文件并不冲突。那些被封杀的劣迹艺人依然不太可能有复出的机会。
2014年的“劣迹艺人封杀令”将劣迹艺人确定为“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而广电总局最新的“征求意见稿”里也将明确限制的艺人规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符合“劣迹艺人”的先决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春节档的电影《人潮汹涌》里会出现王学兵的镜头,因为他当年只是涉嫌涉毒,公安机关曾经给他做出书面决定:无证据证实王学兵犯罪,他不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也没受到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人家王学兵没违反法律法规,当然不属于劣迹艺人了。
同理,被外界传为“被封杀”的郑爽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她当然也不属于广电总局规定的“劣迹艺人”或“违法艺人”的行列。
那么,随着广电总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和公布,劣迹艺人和违法艺人的认定将变得有法可依,这是否意味着郑爽最终还是会逃过一劫呢?
笔者认为,有希望但有困难。也许在法律层面上,郑爽确实不属于劣迹艺人,广电总局也不会限制她主演的电视剧和参与的综艺节目播出。但是,在现实层面上,由于种种原因,郑爽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她来说,唯一的利好就是,个别想找郑爽索赔的剧组将变得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