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关于遴选优秀影视作品进行译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积极推动中国当代影视作品“走出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电视剧、电影、动画片和纪录片进行译制,符合条件的影视机构可以向总局提出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作品内容: 代表我国主流思想价值、展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真实反映中国国家形象的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 二、机构资格: 具有作品版权(或能协调多元版权主体)、可组织高水平的译制工作、具有明确的海外销售推广计划的影视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优秀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译制资助申请表》(附后),每个机构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3部; (二)申请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作品的相关版权授权文件或翻译授权文件; (五)申请作品DVD光盘2份; (六)申请机构海外销售业绩证明材料。 四、时间要求:申请材料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对申请作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请标明“译制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2259 010-86091640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箱: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中国当代优秀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译制申请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