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庆赋》侵权案一审落锤,法院判定工艺品公司侵权
作者索赔30万,但法院判定赔偿3万
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收到一份厚礼:亚洲第一匾《新重庆赋》短短400多字,浓缩了巴渝风情、诠释了美丽重庆。然而,《新重庆赋》的作者、著名诗人陈恩田发现,一家工艺品公司及工艺品经营部在未经许可下,将作品刻在了乌木工艺品上销售。随后,陈恩田将二者告上市五中法院,索赔损失30万。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侵权行为成立,赔偿3万元。
《新重庆赋》有版权登记
2005年4月25日,陈恩田执笔创作了《新重庆赋》。同年10月,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渝召开,陈恩田将《新重庆赋》刻成10米长、3米宽的红木牌匾赠予峰会,并且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去年12月底,陈恩田发现大礼堂附近“金木工艺品经营部”竟在销售刻有《新重庆赋》的工艺品(笔筒、镇纸和便签盒三件套)。遂将制作、销售工艺品的金乌工艺品公司、金木工艺品经营部负责人马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刻有《新重庆赋》的工艺品,并赔偿自己损失30万元。
厂家说材料才是卖点
8月2日,该案开庭审理,律师算了一笔账:以平均每天卖出一套礼品,每套1000元计算,4年半共卖1.6万多套,厂家至少获利500多万元,“事实上每天不止卖一套,据我调查,有一笔订单就达600多套。要求赔偿30万元合情合理。”
被告方金乌公司及金木工艺品经理马某却表示,工艺品是根据客户需要定制的,并非公开销售,“实际上,东西卖得很少,利润并没有对方说的500多万元那么多。”此外,他们还表示工艺品的“卖点”并不在于刻有《新重庆赋》,而是因为工艺品采用贵重材料阴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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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3万元最合理
对此,市五中法院认定,两名被告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陈恩田许可下,生产销售了印刻有《新重庆赋》的工艺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赔。
办案的黄法官称,陈恩田无法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或对方的违法所得,按照作品类型、侵权性质、侵权范围等,综合认定,经济损失和打官司的合理费用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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