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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级别:独家授权与委托   作品类别:影视资讯-其它资讯   会员:sssss80   阅读: 次   编辑评分: 3
投稿时间:2014/9/2 10:08:01     最新修改:2014/9/2 10:08:01     来源:中国国际剧本网www.juben108.com 
《别误读了“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上传者:买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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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9月1日,一批法律从当日起生效,其中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是我们读到这样的新闻:“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同时,还有另一条新闻:“广东省工会副主席: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

    粗看起来,两条新闻似乎有点针锋相对,甚至好像是广东省工会副主席要推翻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里面存在误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时,媒体也使用了“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标题,其实这个标题割断了其他的前提,因此产生了误读。之所以向广东省工会副主席提出“下班买菜摔伤算不算工伤”,提出者就存在误读,更有人怒斥这是不为工人说话。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具体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把“合理时间”“合理路径”再进一步具体化为四种情形,而上下班途中买菜则是作为“合理路径”的一个例证,因此在宣传时被简化为“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应该看到,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这样四个要素: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假如其他三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还是不可能算工伤的。

    拿这样的规定来看广东省工会副主席的答复,就会觉得是正确的,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也不会同最高法的解释相抵触。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当然不能算工伤,因为这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还需要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换言之,如果本人负主要责任,也是不符合保险买单的。同样,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是不符合工伤保险要求的。

    可见,媒体把最高法的新规解释为“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是掐头去尾了,让人误以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都可以一律算工伤,因此产生了误解。新闻宣传还是需要全面准确,力戒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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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9月1日,一批法律从当日起生效,其中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是我们读到这样的新闻:“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同时,还有另一条新闻:“广东省工会副主席: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

    粗看起来,两条新闻似乎有点针锋相对,甚至好像是广东省工会副主席要推翻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里面存在误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时,媒体也使用了“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标题,其实这个标题割断了其他的前提,因此产生了误读。之所以向广东省工会副主席提出“下班买菜摔伤算不算工伤”,提出者就存在误读,更有人怒斥这是不为工人说话。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具体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把“合理时间”“合理路径”再进一步具体化为四种情形,而上下班途中买菜则是作为“合理路径”的一个例证,因此在宣传时被简化为“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应该看到,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还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其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这样四个要素: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假如其他三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还是不可能算工伤的。

    拿这样的规定来看广东省工会副主席的答复,就会觉得是正确的,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也不会同最高法的解释相抵触。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当然不能算工伤,因为这不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还需要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换言之,如果本人负主要责任,也是不符合保险买单的。同样,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是不符合工伤保险要求的。

    可见,媒体把最高法的新规解释为“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是掐头去尾了,让人误以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都可以一律算工伤,因此产生了误解。新闻宣传还是需要全面准确,力戒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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