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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级别:独家授权与委托
作品类别:影视资讯-其它资讯
会员:fanhoulai
阅读: 次
编辑评分: 3
投稿时间:2013/7/16 10:22:54
最新修改:2013/7/16 10:22:54
来源:中国国际剧本网www.juben108.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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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陪酒女无罪 陪酒女无罪》 |
上传者:轮奸陪酒女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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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陪酒女无罪 陪酒女无罪
【李某案受害人回应神理由“轮奸陪酒女无罪”:性权力不可侵犯】李天一家人目前以怀疑受害人是陪酒女为理由要求无罪辩护,并提出“轮奸陪酒女无罪”的神理由,引发民愤,而受害人也终于提出反驳:我不是陪酒女,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针对媒体报道李某某轮奸案,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为酒吧陪酒员产生疑问一事,受害人杨女士昨天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杨女士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声明还称双方律师均已办理查阅案卷的手续。
昨天的媒体报道中提到,李家人怀疑杨女士是酒吧的陪酒员,因此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报道中称,据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
看到有关报道后,杨女士再次委托田参军律师做出回应,并称目前双方律师都办理了阅卷手续,本该远离舆论的漩涡,回归正常的司法渠道。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完全是家事,但张扬到公共媒体上,影响到了她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被迫出面”。
声明中称,杨女士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称“陪酒女”的内涵和外延。其次,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打入另册,进而可以对她们的尊严、自由、身体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行肆意地侵犯而毫不愧疚,毫无顾忌,毫不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中进一步称,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无论他多么高贵,多么富裕,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否则,那就是强奸,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承受牢狱之苦。
田参军说,杨女士不理解李家所定义的“陪酒女”,更不接受他们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同时,杨女士想提醒某些喜欢乱贴标签、爱戴有色眼镜看人的人: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陪酒女”如果存在,也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泄欲工具,不允许别人随意侮辱和奸淫。“同样,在此次案件中,陪酒女当然也不是李某某等不构成强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自从李天一的最新律师表示要“作无罪辩护”之后,虽然也有人认为“无罪辩护”的律师的权利,但公众还是很怀疑,不知道无罪辩护的根据究竟是什么。昨天的新闻终于有了一点具体的回应,“李天一方质疑原告系陪酒女”。(7月15日中国经济网)
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一是,原告真的是陪酒女吗?虽然新闻最后说,“曾在涉案的Global Club酒吧工作的刘先生表示,酒吧等夜店场所经常有女性陪酒员助场……”。这只不过是“说明”某些酒店确有陪酒女,并不能“证明”原告就是陪酒女。
二是,陪酒女就是卖淫女吗?不能排除有些陪酒女就是“陪酒不卖身”的。违背对方意愿发生性关系,依然属于强奸。李天一方说,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受害女没有明显反抗,且“醉酒”状态并不明显。李家一方并不能证明把原告带到酒店就是其自愿的,所谓“醉酒”状态并不明显更是一个极带主观性的解释。
上述一面之词和似是而非的理由,都是“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的。于是“无罪辩护”出笼的链条成了:因为李某某说自己无罪,李某某的家人也就坚信儿子无罪;由于李某某的家人要求以“无罪辩护”,律师就按照要求作“无罪辩护”。将事实和法律置之一旁的律师,能完成这任务?
李天一案尚未有定论,怪事谬论却层出不出,被轮流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原是陪酒女的消息一出,虽令人震惊,但有更令人震惊的是:原告要求律师以轮奸的是陪酒女,为当事人李某做无罪辩护。从律师职业操守来说,无罪辩护本也无可厚非,但引来激烈吐槽的不是无罪辩护的正确与否,而是轮奸这一行为的谬论:轮奸有身份的人不是轮奸。这里当事人的身份是陪酒女,轮奸的是身份,所以李某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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