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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级别:独家授权与委托   作品类别:国际论文网-法学政治论文   会员:suyu   阅读: 次   编辑评分: 3
投稿时间:2018/10/15 11:14:45     最新修改:2018/10/15 11:14:45     来源:小品剧本网www.xiaopinjuben.com/ 
论文名:《试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
【原创剧本网】作者:网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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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试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在此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诚实、信誉的愈发重视,作为思想道德观念范畴内的诚实信用开始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局面产生影响。民商法涵盖着民法与商法两个部分内容, 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其中包含公平、自愿等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因此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展开研究,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均存有推进作用。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法学专家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展开广泛而激烈的讨论,截至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形成如下方面观念。

    其一为语义说,即从语义角度出发,直观性的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概念作为基准,引入到民商法内涵之中,提出禁止对民事活动当事人作出信用欺诈行为。

    其二为条款说,提出这一原则的外延性不够清晰,但就其强制效果而言,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其三为双重功能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融入法规与道德观念的双重性,对于两个方面均具有调节、约束性,及时补充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确保公平合理。

    其四立法者意志说,所持有的看法是,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应有利益,保持民商活动双方保持和谐与平衡发展 。

    如上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理解各有侧重,也分别存在一定不足支持,但四个观点均对认为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双方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物质经济水平的提升,法律法规体系同样处于不断纠正与完善过程中,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民商法中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引起更为深入的关注和思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界定模糊

    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的界定相对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性,未能得出统一论断。通过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主流的四种不同学说,分别具有各自的优势与在侧重点,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尽管如此,这四种内涵学说对内涵与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但在实际上,直至目前位置,法律行业中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仍旧缺少一个公认的说法。 可以说,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外延以及概念尚且无法达成统一论断, 诚实信用原则与内涵两者之间清晰的界限更难以达成。而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界定模糊的现象,同时也造成在实践应用中出现一定问题。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

    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在债权法或者在物权法中,均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国内民事立法中所固有的对应价值观念的追求,甚至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最高级别的行为准则。然而在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某种意义上的帝王条款,其序位相对于其他原则而言,仍旧处于比较滞后的局面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与其在立法中滞后的序位两者之间互相矛盾。同时,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等各个民事法律法规的观察中可以得知,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基本的序位排列方式,在这些原则之中,诚实信用原则均处于最末尾的位置。由此可见,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较为严重的序位落后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未能得到贯彻。

    (三)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缺失

    通过对国内现行民商法的大量分析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且将这一原则视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法律规定的数量达到百部以上,而地方性法律法规则高达四百部以上。 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涉及面积相对比较广泛,但通过更为细致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法律规定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处于极度缺乏状态中,以立法者明文确定的视角出发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立法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下位原则。同时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仍然处于不断发展和探索的进程中,整体而言,信用市场的建设工作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中,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一系列混乱问题,包括信用欺诈等现象,如三鹿奶粉等等,而这些现象的出现于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缺失相关。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

    为使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不断完善,首先应当清晰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概念实际上属于人们在认知过程中的重要工具之一,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与掌握基本上是从概念而开始的。而法律概念则指向于具有法律层面意义的概念,也是律法构成的最为根本性的一类要素,法律概念的确定是建立在长时间的法律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探索的基准之上的,并对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些词汇、术语进行抽象化的提炼与概括,最终才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制定与实践而言,法律概念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通过法律概念,司法者进行司法评判,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学者评价律法等等。

    对于诚实信用而言, 同样只有在明确了法律概念的基础之上,才能进一步展开其他方面的详细工作内容。只有在法律概念于法律内涵的争论停止之后,对于进一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展开更为深入探讨,进而形成鲜明的界限,对于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 完善《 民法典》,进一步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序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 2011 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张确定形成,而国内民法体系也是出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从上个世纪最初的民法通则,逐渐发展完善到本世纪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与成熟。现阶段,《 民法典》作为国内的首部法典,正处于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可以预见的是,这一部《 民法典》势必会对未来人们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不仅能够为普通人生活提供参加价值,同时也能更为法官在民事案件判决中提供依据。这一法典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同时也涵盖着我国思想道德、价值观念等精神内容,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由此可见《 民法典》在我国律法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其中,并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使其优先于与自愿等其他原则,将这一原则的实际地位与其最高行为准则达成一致。同时在《 民法典》中应当明确作出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全部民事活动都应当遵从的重要原则。

    (三) 创建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建设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长时间的坚持,具有极大大挑战性,为达到这一效果,需要社会各界对政府作出支持,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法规能够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证,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对于信用建设的约束仅仅体现在某一个方面当中,对于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则需要在市场为主体的引导下,才能够顺利的进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同样需要依托于市场的主体。因此在展开市场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在法律制度约束的同时,应当重视对于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 使市场主体能够认识到自身责任感与使命感,积极发挥自身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才能够真正起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价值和作用,并将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层面的资本进行重视。

    (四) 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充当着重要角色,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功能,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起到指导、监督与约束作用。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相关部分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对市场的主体、客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对于诚实信用立法的指引,同时应当重视对于诚实信用透明公开的督导,使个人、企业信息不断完善,并推进企业信息透明与公开,完善企业与个人信息体系,使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驱动因素。

    此外,政府应当深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与落实。尽管国内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严重的落实不到位现象,而这需要政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问题与缺陷,应当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中内涵与概念的清晰界定,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加大政府监督力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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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间:2018/10/15 11:14:45     最新修改:2018/10/15 11:14:45     来源:小品剧本网www.xiaopinjuben.com/ 
论文名:《试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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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在此过程中,随着人们对诚实、信誉的愈发重视,作为思想道德观念范畴内的诚实信用开始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局面产生影响。民商法涵盖着民法与商法两个部分内容, 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其中包含公平、自愿等基本原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其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占据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因此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展开研究,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均存有推进作用。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法学专家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展开广泛而激烈的讨论,截至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形成如下方面观念。

    其一为语义说,即从语义角度出发,直观性的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概念作为基准,引入到民商法内涵之中,提出禁止对民事活动当事人作出信用欺诈行为。

    其二为条款说,提出这一原则的外延性不够清晰,但就其强制效果而言,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其三为双重功能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融入法规与道德观念的双重性,对于两个方面均具有调节、约束性,及时补充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确保公平合理。

    其四立法者意志说,所持有的看法是,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应有利益,保持民商活动双方保持和谐与平衡发展 。

    如上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理解各有侧重,也分别存在一定不足支持,但四个观点均对认为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双方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物质经济水平的提升,法律法规体系同样处于不断纠正与完善过程中,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民商法中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引起更为深入的关注和思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界定模糊

    现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两者之间的界定相对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性,未能得出统一论断。通过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主流的四种不同学说,分别具有各自的优势与在侧重点,同时也存在不足之处,尽管如此,这四种内涵学说对内涵与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但在实际上,直至目前位置,法律行业中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仍旧缺少一个公认的说法。 可以说,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外延以及概念尚且无法达成统一论断, 诚实信用原则与内涵两者之间清晰的界限更难以达成。而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界定模糊的现象,同时也造成在实践应用中出现一定问题。

    (二) 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

    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在债权法或者在物权法中,均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国内民事立法中所固有的对应价值观念的追求,甚至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最高级别的行为准则。然而在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某种意义上的帝王条款,其序位相对于其他原则而言,仍旧处于比较滞后的局面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与其在立法中滞后的序位两者之间互相矛盾。同时,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等各个民事法律法规的观察中可以得知,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基本的序位排列方式,在这些原则之中,诚实信用原则均处于最末尾的位置。由此可见,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较为严重的序位落后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未能得到贯彻。

    (三)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缺失

    通过对国内现行民商法的大量分析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且将这一原则视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法律规定的数量达到百部以上,而地方性法律法规则高达四百部以上。 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涉及面积相对比较广泛,但通过更为细致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法律规定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处于极度缺乏状态中,以立法者明文确定的视角出发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立法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下位原则。同时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仍然处于不断发展和探索的进程中,整体而言,信用市场的建设工作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中,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一系列混乱问题,包括信用欺诈等现象,如三鹿奶粉等等,而这些现象的出现于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缺失相关。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

    为使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不断完善,首先应当清晰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概念实际上属于人们在认知过程中的重要工具之一,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与掌握基本上是从概念而开始的。而法律概念则指向于具有法律层面意义的概念,也是律法构成的最为根本性的一类要素,法律概念的确定是建立在长时间的法律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探索的基准之上的,并对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些词汇、术语进行抽象化的提炼与概括,最终才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制定与实践而言,法律概念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通过法律概念,司法者进行司法评判,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学者评价律法等等。

    对于诚实信用而言, 同样只有在明确了法律概念的基础之上,才能进一步展开其他方面的详细工作内容。只有在法律概念于法律内涵的争论停止之后,对于进一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展开更为深入探讨,进而形成鲜明的界限,对于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 完善《 民法典》,进一步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序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 2011 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张确定形成,而国内民法体系也是出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从上个世纪最初的民法通则,逐渐发展完善到本世纪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构建与成熟。现阶段,《 民法典》作为国内的首部法典,正处于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可以预见的是,这一部《 民法典》势必会对未来人们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不仅能够为普通人生活提供参加价值,同时也能更为法官在民事案件判决中提供依据。这一法典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同时也涵盖着我国思想道德、价值观念等精神内容,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由此可见《 民法典》在我国律法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其中,并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使其优先于与自愿等其他原则,将这一原则的实际地位与其最高行为准则达成一致。同时在《 民法典》中应当明确作出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全部民事活动都应当遵从的重要原则。

    (三) 创建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建设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长时间的坚持,具有极大大挑战性,为达到这一效果,需要社会各界对政府作出支持,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法规能够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证,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律条文对于信用建设的约束仅仅体现在某一个方面当中,对于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则需要在市场为主体的引导下,才能够顺利的进行。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同样需要依托于市场的主体。因此在展开市场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在法律制度约束的同时,应当重视对于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 使市场主体能够认识到自身责任感与使命感,积极发挥自身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进而才能够真正起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价值和作用,并将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层面的资本进行重视。

    (四) 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充当着重要角色,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功能,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起到指导、监督与约束作用。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相关部分应当从立法层面上,对市场的主体、客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强对于诚实信用立法的指引,同时应当重视对于诚实信用透明公开的督导,使个人、企业信息不断完善,并推进企业信息透明与公开,完善企业与个人信息体系,使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驱动因素。

    此外,政府应当深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与落实。尽管国内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严重的落实不到位现象,而这需要政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问题与缺陷,应当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中内涵与概念的清晰界定,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加大政府监督力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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