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就此推论荀子是以法代礼,或视法律的功能优于礼制的功能,那就错了。一方面,这违背了他的“国家无礼不宁”[43]的思考宗旨;另一方面,他也就不成其为伦理政治理论建构者中的一员了。荀子之重法,完全是基于他把人伦关系格式化为准确的政治关系的需要:以礼将人伦关系在日常状态下格式化、明确化;以法将格式化的人伦关系约束在礼许可的范围内。前者用框格划分的格式安排以引导,后者用刑赏两种手段以威慑和利诱。所以,苟于对法的论道,尚没有独立的意义;也不可能彻底解除宗法血缘伦理的紧箍咒,而进于近代的法治(the rule of law)。这从他强调的“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44]上可以直接看出。法,由礼而产生、由礼而制导、由礼而生效。因此,他一方而极端强调礼的重要性,“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45]另一方而极端强调礼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基本规范的性质“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46]在此基础上,才承认法的作用,法也才可能发挥作用,“故非礼,是无法也”。[47]与法相比而言,更为核心。荀子是以礼为中心将二者统一为“礼法”的。礼法合一,共同服务于“致爱其下”的伦理政治运作:
正是在以“礼”“修身”、“治国”的意义上,荀子才进一步认定两个原则,一者是法与人的关系,前虽驭后,后则统前;二者是任一个人与统治权握有的关系,身修礼行,都具有成为握有权力的圣人或统治者的可能。以前一点而言,荀子强调“有治人,无治法”[59]因为“无君于,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于,是之谓至乱。”[60]作为法之大分的礼源自于人的创制,因此,“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夫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于者,法之原也”。[61]在修身以做君于上,做人胜过守法。以后一点而言,荀子以常人与尧舜的天性一致性,推断人之为善的必要性。进而断定,在人人可以成为圣人的可能性而前,他们是平等的,这是其强调“涂之人可以为禹”[62]的原因所在。按这一原则,在政治生活中,所处地位与所据职务,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王公士大夫之于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于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61]。在此,以礼义为人处事行政,成为人之进退有度、执政得当、变凡为圣的唯一砝码。这是一种极具意义的原始平等思想,尽管它与现代公平( moden Justice)相距甚远但于政治的“公平”运作。则已有天才的发现。